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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021年4月,海南先后出臺《海南省關于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內股權投資暫行辦法》和《海南省開展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QDLP)境外投資試點工作暫行辦法》,意味著海南省試點跨境投資雙向“高速公路”正式通車。
海南省有關部門近日研究明確,QFLP、QDLP這兩類私募股權基金,屬于海南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15%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全島封關前,對注冊在海南自貿港并實質性運營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享受此項政策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 注冊在海南自貿港
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貿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貿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
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貿港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
? 實質性運營
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海南自貿港,并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財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 鼓勵類產業企業
企業的主營業務須屬于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列舉的產業項目(請點擊查詢→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
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須占收入總額的60%以上。
申報方式
企業申請鼓勵類產業稅收優惠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即企業根據自身情況自行判斷是否符合條件、自行申報稅收優惠,并根據要求留存備查資料。
稅務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申報享受鼓勵類產業優惠的企業不符合要求的,會與企業充分協商。如果企業不認可稅務機關意見,稅務機關將把爭議事項上報至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