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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15日,海南發布了《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對2020年8月26日海南發布的《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
新辦法的修訂背景
原辦法以“連續繳納社保6個月”作為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本適用條件。
《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明確:2025年前,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35年前,對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的個人,實行個人所得稅優惠。
隨著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深入推進,當前已進入封關運作前的關鍵階段,為與封關運作后個人所得稅改革相銜接,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意見后,海南省對原辦法開展了修訂工作。
新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 將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緊缺人才基本認定條件,由“連續繳納社保6個月以上”調整為“累計居住滿183天”,即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累計居住滿183天的,不再需要在海南繳納社保條件。同時針對因職業特點無法達到“累計居住滿183天”條件的航空、航運、海洋油氣勘探等行業的特定人員設置兜底條款,符合一定條件時,也可享受優惠政策。
? 新辦法的高端緊缺人才認定部門為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新辦法執行時間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原辦法將同時廢止。
哪些納稅人可以享受?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納稅人,符合相關條件時可享受優惠政策:
? 新辦法第三條規定了享受優惠政策的高端緊缺人才需同時滿足的兩個條件。
條件1: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
條件2:屬于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所認定的人才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海南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施動態調整)。
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確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名單后,定期提交給海南省稅務局辦理退稅。
? 新辦法第四條規定了因職業特點無法累計居住滿183天也可享受優惠政策的特殊情形。
因職業特點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航空、航運、海洋油氣勘探等行業特定人員,享受優惠政策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條件1:屬于海南省各級人才管理部門所認定的人才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海南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實施動態調整)。
條件2: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單位職工身份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障協定的國家中免繳人員除外)6個月以上(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
條件3: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且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聘用協議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條件勞動人事關系證明等材料。
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需由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并說明情況,經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組織評審認定通過后,可享受優惠政策。有關申請要求由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另行解釋。
新辦法執行時間
新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4年匯算清繳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時,按照新辦法認定享惠資格。
2023年匯算清繳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仍按照原辦法認定。
累計居住滿183天如何理解?
新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是指,高端緊缺人才一個納稅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停留天數滿183天。
具體計算規則由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公安廳另行解釋。
如何理解“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障協定的國家中免繳人員除外”?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險雙邊或者多邊協議國家國籍的人員在本省城鎮用人單位就業的,按協議規定辦理。
目前,德國、韓國、加拿大、日本、西班牙等國家與中國簽訂了社會保障協定(社會保險雙邊協議),有關行業的兩國工作人員在對方國家就業時,可按規定免繳部分社保費用。這些國家的人員在海南自貿港工作可按規定免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申請時不受社保條件限制,除此以外的人員,均要滿足社保條件。